的申请有哪些?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使得廉租房申请条件在各地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不同。或许这些方面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接下来律师工作站小编就为您收集了廉租房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廉租房怎么申请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常识: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二)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上海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三)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四)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五)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六)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七)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八)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九)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法律依据
《廉租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上海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上海廉租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3.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人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二、上海廉租房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申请书本人和家庭成员必须介绍清楚,说明目前的工作及生活状况。
2、重点写明申请廉租房的理由,家庭贫困的原因,无住房的情况。
3、不能换用虚假事实来骗取廉价公租房。法律对此是有规定的。
4、申请书上应该规范,切勿乱涂乱画,字迹不清。
在上海申请廉租房需要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00元(含25200元)、人均财产低于80000元(含8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720元(含27720元)、人均财产低于88000元(含88000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
所需材料
廉租住房申请表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以外按规定列为住房面积和经济状况核查核对人员签名的廉租住房申请表;
身份证
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户口簿
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
其中离婚人士,应当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房地产权证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实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
财产情况证明
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财产证明材料。存在申请时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实物配租条件
申请对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其他
申请对象签名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等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根据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的廉租住房申请。
2、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办理地点
申请对象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已出售或已征收(拆迁),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的,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
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房面积、住房交易等状况由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自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交易等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自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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