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泰执字第34-1号
案件名称 : 陈李文与林瑶塔、钟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泰顺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05-14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陈李文,林瑶塔,钟素芳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泰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陈李文。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瑶塔。被执行人钟素芳。申请执行人陈李文与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温民四终字第102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07)泰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李文于200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日内自动履行返还厦工X0953C型装载机一辆给申请执行人陈李文,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41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外出下落不明,且本案的执行标的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查找均未发现下落,申请执行人陈李文亦不能提供该财产的下落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08年5月14日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尚未将应返还的厦工X0953C型装载机一辆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李文,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410元(申请执行人已垫付)、执行费2900元。以上事实有本院(2007)泰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回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无建房用地记录、申请书等为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林瑶塔、钟素芳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本案执行标的厦工X0953C型装载机下落,申请执行人陈李文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李文发现厦工X0953C型装载机确切下落等情况的,可以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泰执字第3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超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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