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564号
案件名称 : 陈玉彬与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5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陈玉彬;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陈玉彬,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西安市西高新开发区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魏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彬诉被告陕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玉彬于200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 媛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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