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本案中,九华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提交了该公司对外债权债务情况、房地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及贷款情况表,但未能提交该公司资产、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证据材料。根据九华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无法查明该公司目前的资产,无法证明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的情形。二审听证会后,九华公司向本院提交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情况等材料,未能提交该公司税务缴纳及员工社保缴纳情况材料。根据九华公司补充提交的材料,仍无法判断该公司是否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因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九华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条件。
启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应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提交每一项申请材料,否则,将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因材料不足,无法认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为由,驳回破产清算申请。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