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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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苏中知民终字第0005号 案件名称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8)苏中知民终字第0005号

案件名称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8

公开日期 : 2019-12-30

当事人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苏中知民终字第0005号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西路96号。负责人陶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良,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凯公司因中凯公司与移动公司昆山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08)昆知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中凯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凯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眭 敏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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