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绍民二初字第2112号
案件名称 : 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与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26
公开日期 : 2016-09-30
当事人 : 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112号原告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住所地上虞市谢塘镇东升村。负责人周百太,系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元长,浙江民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八字桥村。负责人张丽娟,系厂长。原告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为与被告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加工承揽合同报酬纠纷一案,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祝泉独任审判,于2006年9月26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周百太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元长、被告负责人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诉称,原告长期为被告加工制作有关设备零配件产品,截止到2005年5月26日,被告共积欠原告产品款及模具修理费、电费补贴等共计人民币15,718.95元,因被告未及时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15,718.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96.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辩称,尚欠原告产品款15,718.95元系事实,但该款未付系原告生产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且原告尚有一副小支架模具未交付被告,故要求被告返回小支架模具并赔偿相关损失3万余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长期为原告加工制作有关设备零配件,至2005年5月26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加工产品款及模具修理费、电费补贴等共计15,718.95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以原告加工产品有质量问题及尚有小支架模具未返回为由拒绝付款,双方遂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五份送货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行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经2005年5月26日最后一次对帐,被告尚欠原告产品加工款、模具修理费及电费补贴等共计15,718.95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欠款的付款期限,故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小支架模具及赔偿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并案审理,被告可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应支付给原告上虞市事达通信器材厂款15,718.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2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887元,由被告绍兴县齐贤荣兴仪表元件厂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祝泉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国兰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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