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3)绍刑初字第413号
案件名称 : 苏朝洞、袁炳刚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3-10-08
公开日期 : 2016-09-12
当事人 : 苏朝洞,袁炳刚
案由 :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朝洞,农民。曾因犯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被告人袁炳刚,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朝洞、袁炳刚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朝洞、袁炳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苏朝洞在绍兴县华舍街道小西庄村与黄涛发生争执,被告人袁炳刚赶到用尖刀朝黄涛左大腿刺了一刀,后两被告人坐上老乡的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绍兴县公安局安昌派出所接到该局指挥中心的指令,指派民警孙全尧及保安队员董阳等人前往小西庄村处警,在他人指引、带领下,孙全尧、董阳在该村的一条水泥路旁将三轮摩托车拦下。在对两被告人进行例行搜身时,被告人苏朝洞跳下车,从地上捡起砖块砸向孙全尧,致孙头后枕部出血,被告人袁炳刚从裤袋内掏出尖刀,威胁“不许过来,再过来捅死你”,两被告人再次坐上三轮摩托车逃跑,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孙全尧的伤势属于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朝洞、袁炳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孙全尧、董阳的陈述,谭伦全、黄涛、唐银川的证言,孙全尧、董阳身份证明,绍兴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报警登记,抓获经过,法医鉴定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朝洞、袁炳刚以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朝洞、袁炳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朝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二○○五年六月十六日止);二、被告人袁炳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二○○五年四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刁学伟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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