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元水与诸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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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越民二初字第1301号 案件名称 : 俞元水与诸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

案号 : (2007)越民二初字第1301号

案件名称 : 俞元水与诸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20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俞元水,诸荣良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1301号原告俞元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栋。被告诸荣良。原告俞元水诉被告诸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6月25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7年9月19日由审判员邓平平进行了独任公开审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荣良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短缺在2005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元,约定在2005年11月15日归还,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人民币31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被告诸荣良户籍证明1份、借条原件1份。被告未答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案事实认定为,2005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余元水人民币3100元,归还期10月15日,借款人诸荣良。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因“余”与“俞”音相似,且有混写习惯,以及现债权凭证在原告手中,故可认定本案原告为债权人。据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诸荣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荣良应归还原告俞元水借款人民币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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