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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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碑民三初字第1583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号 : (2008)碑民三初字第1583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0-08

公开日期 : 2014-12-15

当事人 : 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三初字第1583号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咸宁东路148号东方绿洲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董事长。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住所地本市盐店街38号。负责人胡小鹏,支行行长。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四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西省,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干,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楼支行保卫专干。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店街支行及被告西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余款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吴养奇二00八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申丽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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