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鹏与被告锦官城公司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8)武侯民初字第54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谢鹏与被告锦官城公司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8)武侯民初字第54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谢鹏与被告锦官城公司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成都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3-11

公开日期 : 2018-08-02

当事人 : 谢鹏,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案由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武侯民初字第540号原告谢鹏。被告四川锦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官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涌,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四川省交通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通厅后勤中心)。法定代表人唐涌。案由:其他撤销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鹏诉被告锦官城公司其他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鹏于2008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鹏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