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关水与寿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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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绍民二初字484号 案件名称 : 朱关水与寿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5)绍民二初字484号

案件名称 : 朱关水与寿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4-05

公开日期 : 2016-09-23

当事人 : 朱关水;寿小红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绍民二初字484号原告朱关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卫兴,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小红。原告朱关水为与被告寿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2月25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于2005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关水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小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关水诉称:原、被告曾有买卖布匹的业务往来,截止2000年11月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164,730元。嗣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7,750元,并于2004年1月14日重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布款159,68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59,680元。被告寿小红未作答辩。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寿小红于2004年1月14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截止2004年1月14日尚欠原告布款159,680元。被告寿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与抗辩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欠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证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被告曾有买卖布匹的业务往来,截止2004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布款159,68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双方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布匹的口头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收货后结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寿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寿小红应支付给原告朱关水货款人民币159,68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7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45元,合计6,04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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