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会生诉被告范小君及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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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6)新民初字第101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会生诉被告范小君及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6)新民初字第101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张会生诉被告范小君及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货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6-09

公开日期 : 2016-12-19

当事人 : 张会生,范小君,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张会生,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兴平市。委托代理人丁云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亚东,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小君,女,1967年2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看守所。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289号贝斯特货运市场。法定代表人孙玉玺,经理。原告张会生诉被告范小君及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以下简称贝斯特市场)货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会生诉称,被告范小君在被告贝斯特市场管理下经营货运业务,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18日原告将价值4180元的货物交与范小君承运,由其代收货款。原告张会生与被告范小君形成货运合同关系,贝斯特市场为范小君提供托运场所,收取管理费,现范小君涉嫌杀人被公安机关羁押,贝斯特市场已将范小君的财产封存,致使原告的货款无法收回。故要求被告范小君支付货款4180元,被告贝斯特市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范小君建立了货运合同关系,但提供的货物托运单据系西安市环宇货物托运部出具,该托运部登记业主为丁成暹,并非范小君。现范小君涉嫌杀害丁成暹,被公安机关羁押。而原告未能提供范小君与西安市环宇货物托运部登记业主丁成暹之间的法律关系证明,也未能提供丁成暹的法定继承人的准确情况。故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范小君是本案适格被告。西安贝斯特货运市场和西安市环宇货物托运部业主丁成暹之间签定有房屋租赁合同,贝斯特市场仅收取房屋租金,双方系租赁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贝斯特市场封存丁成暹财产的证据。故贝斯特市场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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