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甬宁商初字第620号
案件名称 : 宁海县与宁海县××心××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宁海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08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宁海县,宁海县××心××司
案由 :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20号原告:宁海县。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被告:宁海县××心××司,道下××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与被告宁海县××心××司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心××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海县××心××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海县××心××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周 方 园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尤薪钫(代)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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