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汉民初字第14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黄江琴与被告涧池环球生物化工厂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汉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12-24
公开日期 : 2017-12-27
当事人 : 黄江琴,汉阴县涧池镇环球生物化工厂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黄江琴,女,生于1960年6月12日,住白河县毛坪镇纸房村*组,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曹守先,男,生于1963年12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黎明,男,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汉阴县涧池镇环球生物化工厂(以下简称环球生化厂)法定代表人潘长恩,男,系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花,女,生于1957年12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汉阴县城关镇新街**号,系该厂财务科长。原告黄江琴与被告环球生化厂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庭长刘建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江琴委托代理人曹守先、陈黎明、被告环球生化厂委托代理人张玉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江琴诉称:我从事农特产药材收购,我与被告签定有供黄姜原料协议书。在供货过程中,被告共欠我黄姜价款75000元,其于2004年10月21日出具欠条一张,经我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欠我的75000元债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环球生化厂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由于本厂产品积压又遭遇火灾,现本厂资金困难,没有清偿能力,我厂可以用黄姜水解物来抵偿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江琴为被告环球生化厂提供黄姜原料,双方签定有供货协议书。在供货过程中,被告共欠原告黄姜款75000元。2004年10月21日,被告环球生化厂向原告黄江琴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追回被告欠款75000元。上列事实,已为原、被告陈述、欠条一张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江琴与被告环球生化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环球生化厂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汉阴县环球生物化工厂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黄江琴现金75000元。案件受理费、诉讼费4000元,实际支出费用500元,共4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春莉 微信公众号“ 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