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967号
案件名称 :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05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967号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奋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建立。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业住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金 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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