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已经失效,根据《》规定,承认符合条件的事实。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没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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