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绍刑初字第96号
案件名称 : 马仁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1-26
公开日期 : 2016-10-17
当事人 : 马仁军
案由 :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绍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仁军,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200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仁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仁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马仁军驾驶牌号为浙D×××**赤兔马牌二轮摩托车从绍兴县柯桥街道驶往湖塘街道毛婆溪。16时55分左右,在途经夏泽公路9KM+400M绍兴县湖塘街道型塘岭隧道时,由于未开启大灯冒险行驶,所驾车辆与同向推自行车正常行走的丁文娟发生碰撞,造成丁文娟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仁军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马仁军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仁军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宣某、金某、叶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现场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结案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仁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仁军在肇事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已积极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可采纳其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仁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刁学伟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傅蓉蓉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