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雁民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 : 陈荣文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6-05
公开日期 : 2016-12-28
当事人 : 陈荣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陈荣文,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升禄,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段宝岩,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平安,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文诉被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 霆代理审判员 葛 峰代理审判员 康晓钟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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