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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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已经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的,若是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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