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给张某的借款到期后,寻找张某还款,但张某下落不明。王某便将保证人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归还借款5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王某借给张某5万元整,借款期限1个月,利率为每月5%,全部本息于2021年12月前一次性偿还。”徐某系张某的朋友,当时亦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借款人张某、担保人徐某均在该借条上签了名。待借款到期后,王某找张某催要借款时,张某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王某遂将保证人徐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审理中法官告知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经法官多次释理明法,耐心调解,最后王某与徐某达成协议:1.由徐某偿还王某借款5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
法官提醒:借款担保须谨慎,为他人作担保一定要“瞻前顾后”,要对借款人财产状况有一定的了解,担保合同一定要明确详细并合情合理,尽量为自己规避风险,切勿因一时大意而背上债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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