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2)善西民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 : 周正荣与史根龙、邵仁英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4-15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西民初字第99号原告周正荣。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根龙。被告邵仁英。被告朱健华。原告周正荣为与被告史根龙、邵仁英、朱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一民独任审判,于200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福根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荣诉称,2000年9月21日,三被告向原告购买虾饲料,计人民币4000元。现因三被告分文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给付所欠饲料款4000元。三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供相反的证据。在法庭审理中,原告提供了2000年9月21日有史根龙、邵仁英、朱健华签名的《欠条》,证明三被告欠原告饲料款4000元。对原告提供的《欠条》,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三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后,未及时支付货款,引起纠纷,三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根龙、邵仁英、朱健华欠原告周正荣货款400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本案受理费17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