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立靖与白丽红、辛胡斯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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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7)内0526执138号 案件名称 : 焦立靖与白丽红、辛胡斯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

案号 : (2017)内0526执138号

案件名称 : 焦立靖与白丽红、辛胡斯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2-06-19

公开日期 : 2017-08-14

当事人 : 焦立靖,白丽红,辛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焦立靖,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白丽红,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辛某,男,1988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焦立靖与白丽红、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白丽红、辛某和申请人焦立靖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6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圆 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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