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甬刑执字第2938号
案件名称 : 陆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 2008-10-08
公开日期 : 2014-06-19
当事人 : 陆俊
案由 : 抢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甬刑执字第2938号罪犯陆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了(2006)甬海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8年9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07年度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奖惩审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桂琴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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