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
案件名称 : 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与吕永根、何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2-10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吕永根,何建明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109-2号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刚。被告吕永根。被告何建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永根、何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纠纷将另行处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汇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永根、何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2,8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七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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