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广告位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进行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网友咨询:

  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即使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债权人可以对标的财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样的,因为让与担保只是一种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律师补充:

  有效的让与担保关系中,当事人须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前就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虽名义上被登记为股东,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故即使原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