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5)善刑初字第369号
案件名称 : 陈存前、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嘉善县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09-07
公开日期 : 2018-07-28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存前,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5)善检刑诉字第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存前、李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0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存前、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陈存前、李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大利路99号嘉善中家人造板厂,翻围墙入内,窃得4.5千瓦马达一台,价值360元;BX150型电焊机一台,价值400元;槽钢四根,价值210元;无缝钢管二根,价值49元;螺纹钢一根,价值12.5元;钢板筛一块,价值304元;电焊机电源线12米,价值61.2元;电焊机笼头线13米,价值171.6元;废钢一根,价值8元。总计价值人民币1576.3元。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窃单位卓秋卫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存前、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为人民币1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存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郁晓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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