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一初字第5709号
案件名称 : 杨超与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12-31
公开日期 : 2014-08-22
当事人 : 杨超,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709号原告:杨超。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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