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287号
案件名称 : 原告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昌图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6-09-05
公开日期 : 2017-10-01
当事人 : 某专业合作社,王某某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昌三民一初字第287号 原告某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主任。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晓龙 二〇〇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二治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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