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绍民一初字第969号
案件名称 : 李月琴与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3-20
公开日期 : 2014-06-20
当事人 : 李月琴;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李月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锦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科峰。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原告李月琴诉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屠国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琴的委托代理人张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月琴诉称,从2005年9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5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承诺在2006年2月前发放所欠工资13,270.5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3,270.50元。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发李月琴工资情况”一份,内容为:自2005年9月起至同年12月止,原告的工资15,270.50元,扣除个人借款2,000元,实际应发放为13,270.50元(已扣除个人所得税,养老金及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承诺在2006年2月底前发放,全部结清。以上事实由“欠发李月琴工资情况”证明及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约清偿债务,逾期未付,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月琴工资款13,270.50元。案件受理费541元,由被告绍兴世界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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