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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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 案件名称 : 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案号 : (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

案件名称 : 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8-11-28

公开日期 : 2015-11-11

当事人 : 曹洁,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曹洁,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迟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陈臣安,总经理。曹洁与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洁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曹洁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转租权费70400元及经营损失9735元、诉讼费1785元、执行费1129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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