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靳洪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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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7)鲁0212刑初239号 案件名称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靳洪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青岛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案号 : (2017)鲁0212刑初239号

案件名称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靳洪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青岛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6-07-28

公开日期 : 2018-05-25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2刑初23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靳洪斌 出生日期 1986年7月28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2008年5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嵇磊 出生日期 1985年8月5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2010年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7)23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靳洪斌、嵇磊于2016年12月30日1时许,在本市崂山区枯桃村百花盛KTV门口,因故与刘军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嵇磊拳击刘军面部、脚踹刘军身体,被告人靳洪斌膝顶刘军面部、脚踹刘军身体,致伤。案发后,被告人靳洪斌、嵇磊赔偿刘军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谅解。 经法医鉴定,刘军右侧鼻骨及鼻根部多发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擦伤,已构成轻微伤。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靳洪斌、嵇磊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洪斌、嵇磊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靳洪斌、嵇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靳洪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嵇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 静 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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