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4、停工留薪期工资: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支付。
6、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计算。
7、丧葬补助金: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8、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可能会因地区、行业、伤残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政策规定,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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