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鱼执字第456号
案件名称 : 吴传喜、鱼台县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 2008-01-16
公开日期 : 2019-12-12
当事人 : 吴传喜;鱼台县博文学校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鱼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吴传喜。被执行人:鱼台县博文学校。本院在执行吴传喜申请鱼台县博文学校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华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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