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淳民二初字第731号
案件名称 :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与汪湖北、童中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淳安县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9-05
公开日期 : 2014-09-22
当事人 :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汪湖北,童中县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二初字第731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代表人徐田福。委托代理人戚红霞。被告汪湖北。被告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诉被告汪湖北、童中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0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完全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汾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姜德英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清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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