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丽龙商初字第81号
案件名称 :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龙泉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龙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3-11
公开日期 : 2015-12-28
当事人 :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龙泉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龙泉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安福村。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泉市××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雪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丽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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