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与王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482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与王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1482号

案件名称 :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与王桂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05-10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王桂荣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辛家坡村。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市雁塔区小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荣,女,60岁,汉族,现住。本院于2007年4月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辛家坡村委会诉被告王桂荣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8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石丽屏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鹏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