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桂霞与刘桂花、黄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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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2358号 案件名称 : 黄桂霞与刘桂花、黄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2358号

案件名称 : 黄桂霞与刘桂花、黄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1-30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黄桂霞;刘桂花;黄喜华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黄桂霞,女,1962年7月11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委托代理人孙海,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锋,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被告刘桂花,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黄喜华(又名黄鑫),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桂霞与被告刘桂花、黄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桂霞于2007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张发全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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