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9)舟定商初字第144号
案件名称 : 郭献君与韩红羽、洪吉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舟山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2-01
公开日期 : 2016-07-01
当事人 : 郭献君,韩红羽,洪吉祥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44号原告郭献君,区解放街道康城公寓3幢一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林德华。被告韩红羽,区康城公寓3幢一单元403室。被告洪吉祥,08号4幢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献君诉被告韩红羽、洪吉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郭献君未在规定期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 静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徵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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