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丙兰与西安光仁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告位

案号 : (2009)西民二终字第586号 案件名称 : 崔丙兰与西安光仁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案号 : (2009)西民二终字第586号

案件名称 : 崔丙兰与西安光仁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二审

裁判日期 : 2009-03-27

公开日期 : 2014-12-22

当事人 : 崔丙兰,西安光仁医院,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丙兰。委托代理人王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慧,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光仁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涛,院长。委托代理人邵军,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结核病胸部肿瘤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127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前,院长委托代理人鹿瑞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丙兰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6)新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丙兰又于2009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丙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丙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收200元,由崔丙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来自: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