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的观点吧。
我们都知道的刑法处罚,就是行为人所做的行为触及到了刑法底线或者说是,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所以需要对行为人给予一定处罚防止下一次还犯错的一种处罚方式,不仅有刑法处罚还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还不至于犯罪,但是也需要给予一定的处罚。那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网友咨询: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解答: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律师补充:
撤销行政处罚需要什么条件?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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