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朱×为与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与赵××、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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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9)甬余商初字第733号 案件名称 : 朱×、朱×为与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与赵××、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余姚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

案号 : (2009)甬余商初字第733号

案件名称 : 朱×、朱×为与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与赵××、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余姚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9-04-20

公开日期 : 2015-12-30

当事人 : 朱×,朱×为与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赵××,陆××,宁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733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徐×。委托代理人:应××。被告:赵××。被告:陆××。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南××国××室。法定代表人:赵××。原告朱×为与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代理人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起诉称:被告赵××、陆××系夫妻。2008年8月22日,被告赵××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息5分,由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赵××、陆××未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款经原告催讨无着,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陆××共同归还借款6000000元、支付利息72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到2009年2月21日止),并从2009年3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由被告赵××出具的借条1份,被告赵××、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被告赵××、陆××、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其证据符合定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所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宁波××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及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赵××、陆××系夫妻,被告赵××未能按约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赵××、陆群儿共同归还借款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陆××共同归还原告朱×借款6000000元,支付利息720000元(该利息计算到2009年2月21日止),并从2009年3月21日起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对借款6000000元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陆××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840元,由被告赵××、陆××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楼    全    民代理审判员 盛辉代理审判员欧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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