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韩城矿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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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1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韩城矿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2)新民初字第919号

案件名称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韩城矿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2-04-22

公开日期 : 2015-12-18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韩城矿务局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平,该行行长。被告韩城矿务局,住所地韩城市金塔东路。法定代表人惠建基,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韩城矿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于200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韩城矿务局在银行开设帐户资金220万元及利息859500元及其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城矿务局在银行开设帐户的资金220万元及利息859500元及其资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华审判员 韩志立审判员 王长安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更多数据:搜索“数据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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