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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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18)陕0104刑初145号 案件名称 : 被告人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

案号 : (2018)陕0104刑初145号

案件名称 : 被告人沈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4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1987-05-04

公开日期 : 2018-03-01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全文 :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145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沈某 出生 日期 1987年5月4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103198705041***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天舒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13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28日零时5分许,被告人沈某酒后驾驶陕A1****号“本田牌”小型普通轿车,沿本市莲湖区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店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沈某血醇浓度为84.4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或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沈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沈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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