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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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2039号 案件名称 : 杨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案号 : (2005)雁民初字第2039号

案件名称 : 杨某与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5-10-14

公开日期 : 2016-12-26

当事人 : 杨某,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

案由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杨某,女,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法定代理人侯某,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郭瑞,陕西法制报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代表人赵军正,该组组长。原告杨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北石桥村二组(简称北石桥村二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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