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共10篇)

广告位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1篇 XX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动XX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县装饰装修企业10余家,从事装饰装修室内设计人员近20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技术工人约500人。按照行业现行管理模式,通过成立建筑装饰协…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1篇

XX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动XX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迅速发展。目前,我县装饰装修企业10余家,从事装饰装修室内设计人员近20人,从事装饰装修行业技术工人约500人。按照行业现行管理模式,通过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装饰装修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强技术交流,提高设计水平和装饰装修质量;加强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从业人员队伍再教育,成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同仁的共同心声。应广大装饰装修从业人员和装饰装修企业要求,由XX土家族自治县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宜昌兴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永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起开始酝酿筹备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

一、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的业务宗旨和业务范围。

业务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筑装饰企业服务,反映企业诉求,规范市场行为,推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县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把行业组织起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的经营和行业的发展提供多种服务,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XX县建设局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管理。

2、接受建设局的委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装饰行业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建设局对装饰企业和建筑装饰市场进行动态管理。

3、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规范建筑装饰市场并使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4、积极开发新产品,举办技术讲座、产品展览会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技术进步。

5、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

活动地域: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XX县龙舟坪镇环城东路80号。

活动方式:本协会实行会员制,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具体领导开展协会相关工作。

三、XX土家族自治县建筑装饰协会注册资金三万元。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2篇

尊敬的校团委领导:

您好!我是一三级的一名大一新生,我叫史xx。在步入大学将近两个月之久,了解了学校并熟悉了内部环境,以及与在校天南地北纷纷踏至而来求学的学子交流之后,我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本着发扬自主创新,自强不息的精神,我与几位志同道合的伙伴共同提出申请成立“龙吟社”,也可以称为演讲社。希望校领导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您一点宝贵的时间,看完我们的的申请。对于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定当认真听取,虚心采纳,以便社团更好的发挥它的正能量,为同学,为学校带来更多的积极向上的东西,让我们每个人都能终身收益。

成立社团的初衷很多,想法也很多。当没步入大学的门槛之前,憧憬满满的我们想着大学里让自己提高,让自己充实,让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都得到质的变化。我们社团也正好出于学生们种种心里的渴求,通过演讲的形式反映学生的心声,为同学们带来更多的舞台,更多的实践,从而让每个学生能发现自己的长处,不断提高自己,超越自己。

我们认为大学生理论与实践并重。社团坚持从学生中来到学生中去的态度,通过丰富的演说和精彩的活动,为社员提供展示自我的平台,锻炼社员的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实践运用能力,让每一个社员都有一个对自我的新的认识,发现自身的优点。此外,也会给其他学生带来精神上的震慑。通过在校内的各种励志演讲,让学生们充满自信,勇往直前,向各自的理想迈进。

社团的活动将深入群众,真心与每个学生交流,产生心灵的共鸣,这既给了社员的实践锻炼,又增进了与其他学生的情谊,从而营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有利于每个学生更好的发展。此外,社团将紧密与老师们取得联系,请教老师问题,这不仅对学生的学习有极大地帮助,而且又增进了师生情感,从而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浓浓的友情与师生情,使整个校园成为一个和睦的大家庭。

我们申请成立社团的想法很多,我们也坚信会引领不断成长起来,让社团成为学校又一道亮丽的风景,让社团更好的服务于我们每个同学的学习,成长,做人。

最后,我们共同喊出我们的大学:我们的大学拼劲不甘落后,我们的大学态度惜时如金,我们的大学知识海的储量,我们的大学生活有条不紊,我们的大学朋友志同道合,我们的大学理想巨人肩膀,我们的大学毅力长征精神,我们的大学人生灿烂辉煌,我们的未来不是梦!

以上是我和伙伴们申请成立“龙吟社”的种种想法,望领导能给予指导。下面学生对社团做以简单介绍:

社团名称“龙吟社”,顾名思义,社团以演说为主要内容,夹杂其他许多丰富多彩的活动内容,通过演说真正为大学生的学习,成长,做人,实践起到极大地鼓舞作用。

社团紧密结合本校鱼化龙精神,纳川成海,集物成龙,自强不息,真理为伴,多元集纳,自强创新,从而再铸辉煌。

社团的活动内容涉及很广,对知识储量的要求必然会高,演说内容之丰富,演说效果之震慑,演说魅力之反映等许多通过言语表达的文字无不需要深厚的知识储量,这给每个社团成员的提供了巨大的学习机会。舞台上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手势动作都无一不影响到演说的效果。从暂时而言是对学生自我的锻炼,从长久而言,未来的工作面试,亦会很是轻松应对。而最为重要的是对每个大学生的思想启迪,语言的能力是重要的,没有语言的世界是一个死的地狱,通过实践活动,实施我们的演说说活动,反映每个大学生内心的感受,唤醒大学生心中的迷茫。我们不能像伟大的演说家一样鼓舞人心,具备经久难熄的影响,但我们会通过实际通过实践与学生产生心灵的沟通,质的共鸣。

社团将举办很多的富有真正对大学生有意义的活动,为每个社员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交流的平台,实践的能力之外,并与其他社团保持友好联系,共同打造学校的多彩社团风。

希望在“龙吟社”的演说下,让每个大学生找到自我,发现自我,认识自我,提高自我,超越自我,改变自我……让学校的鱼化龙精神发扬光大,永世不灭,不断传承!

以上是对社团的介绍,希望校领导能给予意见。学生定会虚心接受,认真采纳。

下面是对社团的具体分化:

一、组成

1、会长:全盘总理社团工作,指导社团活动,引领社团的发展方向。

2、秘书部:会议记录工作任务,下传会长指示,汇报工作总结。

3,纪律部:维持各种活动纪律。

4、学习部:社员的学习任务。

5、生活部:活动的生活工作。

6、宣传部:社团的宣传工作。

7、外联部:与各社团的交流工作。

8、评议部:演讲活动的评议工作。

二、社团活动

社内演讲,班级演讲,公开演讲,即兴演说,诗歌朗诵大赛,单口相声,对口相声,群口相声,小品大,社论收集,辩论大赛,教师讲座,师生互动,联谊活动,文学知识大赛,实践活动,文学创作,创业活动……

三、原则:非盈利。公平公正公开。

四、精神:蛹化蝶,鱼化龙。

五、口号: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六、目标:打造学校里的演说家,培养学校里的创业家。

以上是学生对“龙吟社”的全部介绍,学生大胆的设想希望学校给予支持。学生承诺与伙伴们共同打造学校里一道亮丽的风景,让鱼化龙精神发扬。

真诚的感谢领导能耐心看完学生的申请。

申请学生:史xx

申请时间:xxx、10、20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第一条根据《_森林法》、《_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_森林法>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号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_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期,划定林木防火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限完成植树任务。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4篇

[仲裁范围]

第二条家庭承包方式发生的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依照本法仲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

(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六)其他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依法原则]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仲裁独立原则]

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域管辖]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由争议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设立仲裁委员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县级设立。

设区的市设立的,市辖区不再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的组建]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的备案]

第九条设立、变更、撤销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级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有该委员会的成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组成]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从事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人员和法律专家等担任。

[聘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从事律师工作5年以上;

(三)曾任法官职务5年以上;

(四)从事农业和农村政策法律研究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5年以上,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工作人员基本操守]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

[仲裁员的除名]

第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三章一般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仲裁申请]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面申请有困难]

第十七条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盖章或者捺印。

[受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解决争议的其它途径。

[不予受理和驳回仲裁申请]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并受理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送达仲裁通知]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将仲裁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答辩]

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放弃、变更、反请求]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在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反请求。

[委托]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它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双方的仲裁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他参加仲裁,仲裁裁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先行裁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生产、停止破坏。

组成仲裁庭的,由仲裁庭依法做出裁定。

[财产保全]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二节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组成]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并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组庭通知]

第三十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关系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请客送礼的。

[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回避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依照原仲裁员产生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指定。

第三节开庭与裁决

[审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共同提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确有必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开庭地点]

第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为方便群众,可以就近进行。

[开庭通知]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提前或者延期开庭,是否提前或者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缺席]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代表人]

第四十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仲裁。代表人的仲裁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举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依法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

[质证]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辩论]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庭审笔录]

第四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拒绝的,应当记入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仲裁庭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对下列请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追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追索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仲裁庭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将先予执行裁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和解]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申请仲裁。

[调解]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裁决]

第五十条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不同裁决意见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按照全体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制作]

第五十二条裁决作出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

[裁决书的署名]

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署名。

[裁决书的送达]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作出后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

第五十六条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不予执行]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范围,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四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五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简易程序。

[受理]

第五十九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答辩]

第六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反请求及有关证明文件。

[仲裁员的选定]

第六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选定,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

[审理方式]

第六十二条仲裁庭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仲裁庭请求解决纠纷的,仲裁员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开庭审理]

第六十三条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一般只开庭一次。

[简易程序的终结]

第六十四条经变更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已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

简易程序变更为一般仲裁程序的,应当重新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裁决作出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应当自组庭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本法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十六条本章未规定事项,适用本法其它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原仲裁机构的规范]

第六十七条本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重新组建。

[仲裁规则]

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它承包方式争议的仲裁适用]

第六十九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发生争议,可以依照本法仲裁,也可以依据《_仲裁法》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费用]

第七十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和处理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由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_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_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或者减免。

[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5篇

20xx年最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_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_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 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 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省质监局局长林盛梁说:“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力地保护了海南省地理和人文内涵的名优农产品,不断增强海南品牌农产品在全国的核心竞争力,提高特色农业产业的附加值,大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海南现代农业快速发展。”

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保护制度主要源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WTO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这种保护制度在保护产品质量、信誉,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国家公认。WTO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针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名优特产品,采取特殊的产品质量监控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利用地理标志发展现代农业

地理标志产品标示了产品原产地域,告知消费者产品来自何地以及产品的质量信誉,反映一个地域的历史、自然和人文资源。因具有稳定的质量、传统的工艺、源远流长的历史,地理标志产品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海南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因素融入众多的特色产品中,拥有较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省质监局副局长符坚说:“海南利用地理标志发展现代农业潜力很大,开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于国际旅游岛建设将起到巨大作用。”

儋州粽子地理标志产品具有深厚的人文内涵,儋州有端午节家家户户包粽子祭祖的传统习俗。据考证,儋州粽子始于西汉,“伏波虾米粽”起源汉代。宋代大文豪坡谪居儋耳,创制“东坡粽”,明代儋州洛基的“威武将军”符南进、“嘉应将军”符那宽吃的粽子,是“洛基粽”源头。源远流长的儋州粽子现已成为畅销的海南地方特产。

儋州粽子获得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多家粽子企业新建厂房扩大规模,新增粽子企业32家,目前全市有80多家粽子生产企业,儋州粽子畅销全国各地。

儋州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田传明说:“儋州粽子原料主要来源于本地优质糯米、新鲜咸鸭蛋及农家鲜猪肉,再加上多种传统秘制配料,采用本地新鲜野生粽叶包裹。”

据儋州粽子行业协会统计:2015年端午节至2016年端午节期间,共卖出1825万个儋州粽子,同比净增约1000万个,销售额达亿元,同比净增逾亿元。

今年获实施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陵水圣女果,生长环境的自然条件十分独特。陵水黎族自治区地处北纬18度,有良好的气候、特有的土壤和水质条件,产出的圣女果大小形态均匀、色泽鲜亮、红润饱满、清甜甘美、风味独特。陵水副县长_斌说:“据农业部专家组的权威研究结果,陵水圣女果的糖度等有效成分指标,是国内其他产区圣女果的一倍以上。”

保护地标产品提升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按照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一种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进行保护的义务。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戴恩桦说:“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每一种地理标志产品都对应着一种严格的生产标准。没有严格的标准化生产,就不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就不能增强海南品牌农业核心竞争力。”

儋州粽子有严格的用料和生产标准,口感要糯而不烂、肥而不腻、肉嫩味香、咸甜适中,主要原料为本地的新鲜咸鸭蛋、优质糯米、农家黑猪五花肉和猪脚等,通过配料、调味、包扎、蒸煮等多道工序精制而成。儋州粽子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今年4月6日了省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儋州粽子》,儋州市长张耕称赞:“这是非常规范的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定安大米》地方标准近期已经进入评审阶段。“定安富硒大米”有严格栽培管理标准:深耕的深度、播种时间、施有机肥的数量、种植的密度等,都有细致的规定。有精确的理化指标,稻米蛋白质含量为至,脂肪含量至,硒含量为至……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提升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最终形成品牌经济,增强品牌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今年获得实施保护的海南地理标志产品,明显起到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儋州粽子需要大量的跑海鸭蛋,直接带动了儋州跑海鸭的养殖,由排浦扩展到白马井、新州、光村、海头等镇。市畜牧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养殖跑海鸭33万多只,蛋肉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同时也带动儋州黑猪肉的规模化养殖。

陵水圣女果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今年2月26日,县政府组织举行新闻会,圣女果当天的交易价格就飙升到7元每斤,同比上涨20%。陵水质监局局长孙慧中说:“陵水圣女果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陵水加大品牌保护、打造陵水特色农产品的一个开始。陵水将以地理标志产品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地标产品助农增收

“地理标志产品大幅提高海南品牌农产品的附加值,能够大幅增加农民的收入,为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增添后劲。”戴恩桦说,实践证明,地理标志产品是解决好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好路子。

陵水光坡镇圣女果GAP良好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坐落于光坡镇武山村委会大潜洋地块,种植面积2018亩,涉及农户333户。8月底,武山村委会五社的村民陈振武就开始育圣女果苗,现在已有一寸多高。他夫妻俩种植11亩圣女果,去年底至今年初,尽管遇到冷空气,但受惠于圣女果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仍然净赚10多万元。今年育苗2万多株,他充满信心:“圣女果成为全国大品牌,明年赚钱更多。”

定安岭口程意富硒米专业合作社今年投资500万元,租赁县_仓库3栋,拥有150万斤稻谷的储存量,新建岭口程意富硒米加工厂。“定安大米获评地理标志产品,我们看到投资机遇,要打造岭口洋牌绿色生态富硒大米种植基地。” 合作社负责人陈运飞说,今年计划收粮50万斤,占用资金150万元,给农民统一发放种苗,统一施肥、统一防控、统一技术指导服务,建设1000亩的规模化的冷泉水灌溉、鸭子除草、青蛙、白鹭抓虫的绿色生态富硒大米种植基地,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封皓村是主粮区,但农民种粮积极性不高,收入低,希望能够把好米销到全国,增加农民收入。村民吴坤樨今年种水稻15亩,其中种植富硒香米8亩,“合作社说提高收购价,稻谷2元一斤,比杂交稻谷提高元,一亩提高产值三四百元,增加不少收入。”

定安大米获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增加农民收入,是一项惠及定安34万农民的惠民工程。县南部黄竹、龙口、岭口、翰林、龙河5镇及富文镇的白鹤村、大坡村、高塘村、田头村、南埠村等5个村现辖行政区域生产硒元素含量高的可标注“定安富硒大米”。定安富硒大米的销售价格目前升到每斤8元,是普通大米售价的3倍。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以下产品可以经申请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特定地域种植、养殖的产品,决定该产品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的主要是当地的自然因素;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全部来自产品产地,当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在产品产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加工,原材料部分来自其他地区,该产品产地的自然环境和生产该产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艺中的人文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质量和声誉。

如何申请地理标志产品

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由申请人负责准备有关的申请资料。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地理标志保护相关工作。

申请人应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申报机构或指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申报产品保护地域范围的公函,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水产品养殖范围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所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管理规范。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包括: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能够说明产品的历史渊源、知名度和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规定产品生产技术的,包括生产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技术要求等;其它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用法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办事规程: 第一步: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步:申请人向区民政局提出登记申请,法定要件完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向材料不完备的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所需材料:

1、筹备申请书(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拟发展的会员及行业分布情况;全体发起人应当在筹备申请书上签字)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负责人的政治审查及在本行业、学科、专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城、活动方式;经费来源是否合法、稳定;是否符合法人条件等,审查合格的才能下达同意筹备的文件。

特别提示:社团负责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岁以上,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按照市委规定:

①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协会中兼任职务。

②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同址办公。

③社会团体必须单独建立财务帐目,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帐目混淆);

3、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使用权证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且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申请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包括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奖罚情况等内容,简历材料需经本人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分别填写单位或个人的《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

5、章程草案(参见示范文本内容);

6、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同意接受邀请拟加入筹备社团的单位及个人盖章签名后的回执函件,单位会员组成的30份以上,个人会员组成的50份以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XX民政局

办公地址: XX文明东街11号

联系方式: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备注说明:

在线申报:

在线咨询:

在线投诉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7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_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_、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以上20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_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9篇

尊敬的院团委领导:

您好!

我们是来自机电四班的xx

我们申请成立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创业与成长”社团。

经过一个多月的策划,调查,编写和以前的一些创业经验以及各方面的努力,我终于将这份申请报告交了上来,希望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将它看完,能够给予这个新社团肯定和支持。

我们大同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一所高校,我觉得应该建立一个高校学生创业社团,高校社团是高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为一些有同样爱好、兴趣的同学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促使校园社团文化健康向上地发展。社团活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校园文化建设、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参加社团活动还可以培养一些学术兴趣、发展个性,增强集体意识、团队精神等。

我们这个社团建成以后可以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让学生周末,假期不用无所事事,可以锻炼学生的各方面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学生走进社会体验到创业的艰辛,鼓励同学们更好的完成学业。

现在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压力,加上残酷的就业竞争,作为大专生的我们应该更早的认识创业的客观性与必要性,我们旨在为同学服务,为大家提供一个舞台和展示,交流的空间,走在思想和社会的前沿而不落后,丰富生活和实践积累经验。社团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规定的而不是单纯的学校社团管理方式,使大家尽早接触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人生拓展空间,打造精神自由,行动自由,开拓自由和奋斗的精神、。

针对想创业的大学生很多,真正付诸行动的却不多,我们社团将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培养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活动目的,定期请学校相关方面的老师或从本校已毕业的学哥学姐,以及校外的老板走进工大来传授知识和讲授经历,学习演讲、商务礼仪、简历制作,分享师兄师姐们成功的`求职经历,开展各种活动,做到让每个社员都具备创业与就业方面的基本知识,这样到真正找工作时,就比别人多了一些准备和成功的可能性。

社团将采取内外结合,理论指导实践的方法参加学院及社会中的有益于学院及自身发展的活动,对内,我们将认真完成院团委交给的任务,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互助学习创业知识,形成较系统的创业理论。我们还可以给学校提供一些资金用到各种有用的地方,比如资助那些家里贫空但刻苦学习的同学。对外,我们加强社会实践,定期组织参加社会活动,提供给学生学习的岗位,让学生在课余时间赚到自己的钱,更重要的是加强社会经验的积累,为以后步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团宗旨:

立足校园,服务同学,提供岗位,促进就业。

团队精神:

团结 合作 奋斗  学习

社团目标:

在“成长中创业, 在创业中成长”

创业规划

组织机构和社员要求

团长一名xx

副团长----2名待定

企划部3---5人有一定的思想和创意,对创业活动充满激情,有一定的文笔和语言表达能力

宣传部3---5人有较强的个人能力,语言能力强,肯吃苦,有一定的艺术能力,不怕困难

公关部4---8人不怕失败,能面对困难,语言能力强,人际交流能力强,对创业充满激情

财会部----2人有一定的管理计算能力以及评估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

《其余社员为自由创业者各个活动都可以参加,社员进入后可以根据能力和爱好由社团领导进行调配,每个社员必须服从社长领导,社团规模20---25人,后期可适当调配,学生想加入者可提出加入社团申请,社团定期重组》

2社员组成:《由院团委领导,学生会领导以及团长在院进行大型招新,决定一定人选后讨论最终决定社员的组成》

2就业培训:《我们可以邀请有经验的老板,老师,或者学哥学姐等来院进行创业培训和讲座,解决途中遇到的困难》

3就业实践:《我们可以和外面的商家进行合作,自己在院内创业,做代理,做兼职等以赚取我们的活动资金和一些社会经验》

4社团活动:《我们社团定期组织活动与校内外其他社团联合举办活动邀请院领导,学生会领导,以及其他兄弟社团和其他想创业的同学观看本社团活动》

5社团规划:《我们提供在外工作学习的机会,兼职,代理以及在院内提供创业的岗位,培训或与企业互动——积极联系行业企业,提供实习和培训机会等》

6社团发展:《社团有一定的资金后进行统一服装,统一运作,统一的管理,还可以找一些想创业的同学一起创业》

7社团慈善:《我们社团每学期提供一部分资金给学校选出的一到两名家庭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8社团资金:《社团资金视情况统一分配,由会计保管,副社监督,社长分配,经过社员讨论后最终决定》

9社团管理:《社团服从学院,以及学生会,由社长统一领导,以及任务的分配,资金的管理和活动的流程》

10社团考核:《社员在成立后的一段时间为考核期,开会期间如有急事提前和副社长提出申请,迟到者扣分,工作能力不强者最终由社团领导决定去留,对工作努力者提供物质及其他奖励》

11安全协议;本社团是个人行为,在社团活动期间如出现一些意外事件均由个人负责与学院无关。

12后期规划;本社团经过努力变成一个专业的机构,可以开店面,可以做代理,可以自主创业,可以合作开发新项目,可以义卖捐助,将创业的一系列事纳入社团内务,将本社团打造成全院口碑最好的社团,将大同煤炭职业技术学院创业社团推向全国高校。

后记;

对于很多初创的社团没有先例可循,在管理、运作、财务等方面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社团活动缺乏相关专业老师的指导,目标根本不明确。社团监管制度不完善。社团奖惩制度、文化制度、信息透明制度的建立都只是处在发展阶段,并没有在社团活动体系中完全贯彻执行,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联系学院相关老师,学生会及兄弟社团进行指导和交流、

我们有信心和能力作好这项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学院,有利于同学的事, 我们承诺严格遵守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的活动,服务学院,服务同学。与其他社团团结互助,为学院的校园文化生活做贡献,为建设和谐学院奉献力量。

我想我们这支后起的团队在院团委的支持下一定可以成为大同职业技术学院的骄傲。

诚请院团委及相关领导批准成立、

最后,我们恭祝各位领导、老师们:身体健康,工作胜利!

申请人:

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申请书范文 第10篇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实行登记,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三条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登记的程序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公告。

登记的对象

第五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校或学院,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如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民办法律咨询事务所或中心等;

(十)其他。

登记的条件与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_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国有资产份额不得超过总财产的三分之一,但不包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的,一般不得低于十万元。

第七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往所或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款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增值部分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往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区(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并发出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简化登记手续。

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第七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_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告、证书和年度检查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按《条例》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经原登记机关核准验收后发还。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不履行年度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_联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纳费用,具体标准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为您推荐

广告位

发表回复

0条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