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8)绍民二初字第1561号
案件名称 : 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与张仁昌、沈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绍兴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8-08-12
公开日期 : 2014-08-25
当事人 : 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张仁昌,沈安华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561号原告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云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欣超。被告张仁昌。被告沈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昌、沈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张仁昌、沈安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华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仁昌、沈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76元,减半收取7,13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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