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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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689号 案件名称 :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案号 : (2007)雁民初字第689号

案件名称 :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一审

裁判日期 : 2007-10-26

公开日期 : 2017-01-12

当事人 : 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李凯

案由 :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家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泾阳县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娜,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莲湖区。被告李凯,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李桂君人民陪审员  何 赫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媛 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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