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4)新民初字第1160号
案件名称 : 原告邸天利与被告周昌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1
审理程序 :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 2004-07-26
公开日期 : 2016-11-25
当事人 : 邸天利;周昌存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
全文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邸天利,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马宏博,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昌存,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贺颖,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四厂职工医院护士。原告邸天利与被告周昌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邸天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宏博、被告周昌存及其委托代理人贺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邸天利诉称,2004年2月17日,被告将原告所有的长安奥拓小轿车一辆丢失,经公安机关侦查亦至今未有结果。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价款4XXXX元。被告周昌存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车是从中间人手中取得,自己也不知实际车主是谁,请原告出示车辆的有关手续,且原告要求赔偿的车价款与实际购车款不一致,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17日,西安市中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购买长安奥拓SLXXXXA微型轿车一辆用于出租客运,价款42800元,并缴纳车辆购置税3700元。后此车过户于原告名下,车牌号码为陕APXX**。2004年2月10日,被告自中间人手中取得此车使用,并于2004年2月17日将该车丢失。经公安机关侦查此案一直未破。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协商,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APXX**重庆长安奥拓微型轿车一辆进行资产评估,结论为该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30254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明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此案至今未破,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为标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昌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邸天利赔偿车价款人民币30254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周昌存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千鲜维 来源:百度搜索“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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