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07)长执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 : 赵小芹、李娟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小兆寨子村第三村民小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 西安市
案件类型 : 执行案件
案件类型编码 : 2
审理程序 :
裁判日期 : 2007-06-06
公开日期 : 2016-12-27
当事人 :
案由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芹、李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1月1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乡小兆寨子村第三村民小组已将所有的征地款在执行前全部分配完毕,现该村民小组无钱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方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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