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过不下去了离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因为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纠纷往往对簿公堂,原本是好聚好散的局面却因为诉讼纠纷而闹得不可开交,虽然《民法典》中关于协议离婚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的给付承诺如何定性的问题。
离婚协议
【案件介绍】
张某笑与张某是一对父子,2016年6月,张某与刘某喜结连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禁不住外面的诱惑与陈某发生婚外情,并且生有一女,刘某气愤异常便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及张某笑对刘某进行相应的补偿,为刘某另行购置一套房屋居住并且签订了相应的《补偿协议》,随后,张某笑与刘某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由张某笑为刘某购置房屋,用来弥补张某出轨对刘某造成的损害。
《补偿协议》签订后,张某为刘某购置房产一处,缴纳了首付款,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首付款实际上由张某笑所处,并且每个月通过向刘某转账来偿还贷款,3年之后,张某笑及张某拒绝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双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将张某笑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剩余的25万元。
离婚协议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笑与刘某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及如何履行。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因《离婚协议》及《补偿协议》的履行而引发。张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因为自身的过错而最终导致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债权债务关系。张某笑与刘某签订了《补偿协议》,自愿因张某的过错而承担对刘某的补偿责任。《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张某笑与刘某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笑与张某共同承担剩余25万的还款责任。
离婚协议
【律师点评】
本案的实际争议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给付承诺的定性,本案中第三人的给付承诺应当定性为第三人债务加入。《民法典》中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由此可见,张某笑与张某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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